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苏国税函[2001]16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1年度起,一律按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其汇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
的预缴比例办理清算。凡不属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按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
2、中国太平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
3、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
4、中国太平保险公司镇江分公司
5、中国太平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
6、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公司徐州分公司
8、中国太平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9、中国太平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
10、中国太平保险公司淮阴分公司
11、中国太平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 国税函 [20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
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
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
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
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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