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
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1月4日 苏财税[2002]5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
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
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
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
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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