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
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1月4日 苏财税[2002]5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2002]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
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
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铭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
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
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下列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
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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