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发布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会议决定,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通知整合了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调整和完善了部分政策,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通知同时规定,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和顺利开展。
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此后,试点地区陆续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1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各地的试点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主要表现为: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促进了服务业快速发展,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业务量大幅增长;促进了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了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鼓励了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和内部管理加强。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下一步将择机把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通过实行“营改增”,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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