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私自转移或则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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