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票据结算考点(四)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责任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
A.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答案]ABCD
(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1)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3.承兑。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票据遗失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D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答案]A
【例题•多选题】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