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规定消除重复纳税
近日,保监会转发了财政部制定的《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保持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前提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特点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了特别规定。《办法》的出台对保险中介业来说具有什么意义?记者日前采访了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张爱祥。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也是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之一,提起新会计核算办法,公司财务总监张爱祥说:“我们强烈呼吁并期盼这一办法的出台,没想到这么快愿望就实现了!”
张爱祥表示,比起工业企业,保险中介行业的会计核算业务相对简单,但由于其属国内新近发展起来的行业,所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从而导致保险中介行业的会计核算五花八门:有按旅游、饮食、服务业进行核算的,也有按照保险行业或其他行业进行核算的,这给企业、投资人、行业监管部门都带来了很大不便。而《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和细化了保险中介公司收入确认的标准,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和方法,同时通过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的主营业务的范围,为公司划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提供了依据。
《办法》中提及的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具体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张爱祥介绍,保险经纪公司受被保险人委托,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受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代理公司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为其代理财产、人寿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保险产品营销、代收保费、保险事故的勘查和理赔等;保险公估公司则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张爱祥认为,即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的核心意义,就在于结束了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多年以来会计核算信息不规范、缺乏可比性的局面,将会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中国保险中介业乃至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统一了行业核算方式。保险中介行业终于有了适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的会计核算办法、统一的行业统计口径,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
其二,有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了解其投资的保险中介企业的经营信息。这涉及一些会计科目、会计报表项目的运用,比如,国家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要按其注册资本的15%交存营业保证金。“按以前的会计制度,这笔保证金只能记在公司的‘银行存款’科目,可能会使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有很多富余资金可供使用。而新《办法》专门在会计报表中增加了一个单列项目,即‘存出营业保证金’,投资人对企业的运营情况就会有更直观、真实的了解。”张爱祥说。
其三,解决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难题。张爱祥说,以“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为例,保监会以后就可以根据企业财务信息,监管保险中介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存出了营业保证金。另外,统一核算统计口径以后,大大便利了管理部门分析了解行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趋势,提高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其四,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张爱祥介绍,由于自身特点,保险中介行业经常要与别的企业进行合作,如发生风险查勘、索赔事项时,经纪公司便需要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此外,一些规模较小的经纪公司获得较大的业务后,也会和其他公司共同操作,这都涉及向对方支付协作费用的问题。“根据以前的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只要收入到账后,我们就要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合作单位取得我们支付的协作费用后,还要就这笔收入再次缴纳税金,造成了重复纳税。”他表示,《办法》的颁布为他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办法》规定,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就是说,今后我可以按照剔除了协作费用的净佣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了。”张爱祥欣慰地说。
尽管对《办法》的出台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张爱祥还是向记者表露了自己的一点遗憾。据他透露,《办法》出台前,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曾多次参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调查与论证,并针对6个问题提出了建议,《办法》解决了其中的4个,另两个问题涉及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准备金”的提留和计税工资标准。
据介绍,由于保险经纪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期通常会很长,甚至会达到20年或30年,服务成本要分摊到20年或30年以后,收入却只能一次体现。他说:“公司本年有100万元的利润,其中可能有50万元利润是与以后10年后续服务中要发生的费用相关联的,但《办法》对此没有涉及,而这50万元今年就要以利润形式分给投资人或据此缴纳所得税,这样会影响到公司以后的运营发展。”此外,张爱祥还提到,由于行业特殊性,保险中介公司的人力成本非常高昂,但现有财会制度还只允许企业按照960元/人/月的计税工资标准予以税前列支。
张爱祥相信,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没有解决的问题终究会得到合理解决。(中国税务报)
(z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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