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第一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它的推出,初步确立了我国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第一号《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和变现能力对某些固定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调整,使之更能反映资产的风险性质和变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认可标准。同时明确,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与负债(准备金)挂钩,符合资产与负债匹配的要求,尤其对寿险公司更为重要。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10%;人寿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2%;综合再保险公司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各项准备金之和的8%。
第一号《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评估增值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变化时,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导致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事实或者原因以及该价值变动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保险公司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同时规定,为了避免公司对房地产评估的随意性,保险公司应当对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进行评估,不得仅就个别资产进行评估。
第一号《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作出规定,保险公司除了要在认可资产表中列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软件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认可资产表附注和明细表中披露这三项资产的相关信息。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美国等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为了全面掌握和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房地产价值变动情况,均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每一项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点、取得时间、取得成本、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等信息。所以,第一号《准则公告》直接借鉴了以上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了调整,在实务指南中规定了明细表的统一格式。
第一号《准则公告》(征求意见稿)还对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规范。该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同一公告中规范三项资产,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与固定资产密切相连,在同一公告中规范可以有效提高公告的效率和效果。据悉,第一号《准则公告》将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4年初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不需要按该公告编报。(上海证券报 徐涛 2004-2-3)
(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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