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案例讲解
国内某居民企业2008年12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大部分员工的应发工资、薪金不足扣减当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在计算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算法是:
①计算查找税率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12+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法定扣除额;
②查找适用税率;
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应发工资-当月法定扣除额;
④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该企业员工王某为例,12月应发工资2223.7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2162元;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374.53元,基本养老保险费363.28元,失业保险费45.41元,月法定减除费用2000元,可以扣除的费用合计2783.22元。企业计算扣缴税款过程如下:王某适用税率的所得额=12162÷12+2223.75-2783.22=454.03(元),查找税目税率表适用税率为5%,王某应纳税额=(12162+2223.75-2783.22)×5%=580.13(元)。
其实,该企业对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是错误的。企业在计算查找税率所得额时选择了错误的被除数,造成查找适用税率的所得额计算出错,最终导致税款计算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同时规定,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查找适用税率的所得额时,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的,应该“先减后除”而不是“先除后减”。所谓“先减后除”,就是先减去不足抵扣的差额,而不是企业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再去减差额。上例中,王某适用税率的所得额=[12162-(2783.22-2223.75)]÷12=966.8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2162-(2783.22-2223.75)]×10%-25=1135.25(元)。两种算法结果相差1135.25-580.13=555.12(元),即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5.12元。
同是除以12找税率,“先减后除”与“先除后减”计算结果竟然相差这么大!为此,我们要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在计算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要区分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是否超过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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