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增值税
内容摘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记者11月2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称,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称,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对于污水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交通等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除上述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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