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05〕1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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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考试考务规则、印制试卷、编制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等。省财政厅组织成立命题专家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负责考试命题工作。
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考务、评卷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组织考前辅导班。
第四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等三个科目。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第七条 参加三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的成绩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全部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第八条 考试方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笔试、闭卷;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考试、闭卷。
第九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各地。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五级的考试于每年报名结束后至当年11月30日前由各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条 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4月底,每年具体报名时间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并在www.jscz.gov.cn网站上公布。报名地点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报名前,各市应当及时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及考试相关要求等信息。
第十一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财政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合格,于考前30天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费用由各市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各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向财政厅上交考务费。
第十二条 各地应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考区、考点。考区以地市为单位设置,考点一般选择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可按30人、25人设置,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具备服务器一台,配备PIII600以上、256M内存、服务器专用硬盘,并至少配备50台PIII300以上、有专门的硬盘分区的工作站。
各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报名人数、考场设置及试卷预定情况报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各考区应设考区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各考点设主考、副主考,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期间,各地应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相关信息于考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地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和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资料。
参与培训、出书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实施及评阅试卷工作。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确定合格标准,对各市评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公布全省考试成绩。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卷工作,按规定标准向省财政厅上报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局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放和评阅的保管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考试考务工作另行制定一系列规定,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珠算五级科目考试考务工作执行珠算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3]47号)同时废止。
(z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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