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与公司债发行审核制度改革
“这还只是意向性划分,对于更多债券发行主体的界定,有关部委将联合出台细则和条例。”有关部委人士表示。
明确界定“两债”
“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都特别注意到,温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同时使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个概念。这也表明了中国企业债市场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证监会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
温总理指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对于这一讲话精神,有关部门已经提上了议程。
据了解,在今年全国金融会议前的一个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证监会三部门再次召开“碰头会”,商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政策,并得出了3点共识。
第一,与发行股票相比,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已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又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资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应予以政策推动。
第二,由于严格的发行限制、复杂缓慢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须主要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等要求,公司债券发行面临不顺畅的弊端。在这一体制下,往往只有极少数的央企或大型企业才能发行债券,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则缺失了这方面的融资便利。应发展多层次企业债券市场,创设各类企业债和公司债品种。
第三,选择合适时间协商界定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和监管分工。
尽管《企业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过长达7年的反复磋商至今仍未达成关于如何修改的定论,但知情人士称,相关部门在《条例》的基本内容上已达成共识,但究竟是称“企业债”
还是“公司债”,有关部门将根据讨论和拟定的标准界定。
权威人士透露,今后有关管理条例将规定,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发行公告中标明“公司债”和“企业债”等相应字样。
目前,证监会正在对普通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等作进一步研究;而国家发改委则开始梳理今年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权威人士透露,这些基础工作结束后,发行监管的划分将提上议程。
延伸“公司债”
据透露,证监会将加快公司债品种体系延伸和市场规模的拓展。
2006年,我国公司债发行总规模有所扩大,并首次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直接通过市场竞价;同时采用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挖掘了更多潜在投资者。
但相比于全球其他重要的资本市场,我国的公司债市场还非常弱小,仅占GDP的1.2%。
债券融资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例为1%,远低于银行信贷的85%。
“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发行已有丰富经验。按《证券法》的要求,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可参照核准股票发行的基本原则进行。”证监会市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6年,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一些上市公司推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形成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2个品种。
公司债发行一直由此前的国家计委延续到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监管。知情人士透露,作为证券市场主管部门,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发展一直持积极态度。
去年底以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多个场合提到要“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发行体制,扩大公司债券在直接融资中的比例,加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统一互联”,并将公司债的发展定为证监会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作为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2007年,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发展。”证监会也将大力发展包括高收益、垃圾债等各类信用级别的公司债,有效补充、支持股票市场。
目前,证监会的指导思想是,在推进产品创新,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的实践中,必须仔细研究具体的实现路径,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规模和结构并重,速度和效率、竞争率并重,发展和规范并重。
“企业债”酝酿大框架
国家发改委将主导清晰界定后的企业债发展路径。
“从监管层面看,我们对企业债市场体系建设的各大因素进行了组合,总体框架有望最近形成。”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金融财政司的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发改委初步形成了关于创新和发展企业债市场的“总体框架”,分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等内容。
“总体框架”对企业债发行市场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既要继续支持具有投资级别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要支持从事其他行业的具有投资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同时还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发行债券的空间;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
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并对交易环节从投资主体、发行价格、品种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拓展。
“总体框架”要求,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和管理风险能力。遵循价格与风险对称的规律,促进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使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出企业的投资级别,覆盖风险。
“总体框架”的第三部分是梳理企业债的监管体制。
“要以功能监管为核心,加强债券市场管理上的协调,提高债券市场管理效率。企业债市场也将在合适时机以合适的方式,建立债券市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发改委有关人士说。
据透露,对于监管体制,“总体框架”还明确表示,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追踪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债券发行主体、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利益关联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效率高、风险低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21世纪经济报道 方原 2007-1-29)
明确界定“两债”
“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都特别注意到,温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同时使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两个概念。这也表明了中国企业债市场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证监会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表示。
温总理指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对于这一讲话精神,有关部门已经提上了议程。
据了解,在今年全国金融会议前的一个月,国家发改委、央行、证监会三部门再次召开“碰头会”,商讨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政策,并得出了3点共识。
第一,与发行股票相比,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而已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又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从这一角度看,发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股票筹资和向银行借款的不足。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非常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应予以政策推动。
第二,由于严格的发行限制、复杂缓慢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须主要银行提供信用担保等要求,公司债券发行面临不顺畅的弊端。在这一体制下,往往只有极少数的央企或大型企业才能发行债券,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则缺失了这方面的融资便利。应发展多层次企业债券市场,创设各类企业债和公司债品种。
第三,选择合适时间协商界定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和监管分工。
尽管《企业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过长达7年的反复磋商至今仍未达成关于如何修改的定论,但知情人士称,相关部门在《条例》的基本内容上已达成共识,但究竟是称“企业债”
还是“公司债”,有关部门将根据讨论和拟定的标准界定。
权威人士透露,今后有关管理条例将规定,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一般应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发行公告中标明“公司债”和“企业债”等相应字样。
目前,证监会正在对普通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等作进一步研究;而国家发改委则开始梳理今年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权威人士透露,这些基础工作结束后,发行监管的划分将提上议程。
延伸“公司债”
据透露,证监会将加快公司债品种体系延伸和市场规模的拓展。
2006年,我国公司债发行总规模有所扩大,并首次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直接通过市场竞价;同时采用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挖掘了更多潜在投资者。
但相比于全球其他重要的资本市场,我国的公司债市场还非常弱小,仅占GDP的1.2%。
债券融资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例为1%,远低于银行信贷的85%。
“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发行已有丰富经验。按《证券法》的要求,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可参照核准股票发行的基本原则进行。”证监会市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2006年,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一些上市公司推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形成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2个品种。
公司债发行一直由此前的国家计委延续到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监管。知情人士透露,作为证券市场主管部门,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发展一直持积极态度。
去年底以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多个场合提到要“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发行体制,扩大公司债券在直接融资中的比例,加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统一互联”,并将公司债的发展定为证监会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作为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2007年,证监会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发展。”证监会也将大力发展包括高收益、垃圾债等各类信用级别的公司债,有效补充、支持股票市场。
目前,证监会的指导思想是,在推进产品创新,积极发展公司债市场的实践中,必须仔细研究具体的实现路径,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规模和结构并重,速度和效率、竞争率并重,发展和规范并重。
“企业债”酝酿大框架
国家发改委将主导清晰界定后的企业债发展路径。
“从监管层面看,我们对企业债市场体系建设的各大因素进行了组合,总体框架有望最近形成。”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金融财政司的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发改委初步形成了关于创新和发展企业债市场的“总体框架”,分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等内容。
“总体框架”对企业债发行市场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既要继续支持具有投资级别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要支持从事其他行业的具有投资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同时还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发行债券的空间;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
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并对交易环节从投资主体、发行价格、品种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拓展。
“总体框架”要求,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和管理风险能力。遵循价格与风险对称的规律,促进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使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出企业的投资级别,覆盖风险。
“总体框架”的第三部分是梳理企业债的监管体制。
“要以功能监管为核心,加强债券市场管理上的协调,提高债券市场管理效率。企业债市场也将在合适时机以合适的方式,建立债券市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发改委有关人士说。
据透露,对于监管体制,“总体框架”还明确表示,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追踪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债券发行主体、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利益关联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效率高、风险低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21世纪经济报道 方原 2007-1-29)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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