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多地发布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
哈喽大家好
关于部分地区继续教育的消息
截止到今天
有很多地区2020的继续教育已经开始了
别着急
今天就来给大家汇总啦~~
各地继续教育通知
各地区继续教育时间
以前年度的如何补学
因各地规定不同
请大家自行查阅各地区官网
(注:因政策信息不断变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
通知原文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详情
豆哥把各地区的公告也搬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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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度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参加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已在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发布)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各市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前,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面授培训。
1.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布本辖区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学员参加网络培训,需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2.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 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
(三)各市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
2月25日
河北石家庄、河北辛集
关于开展度石家庄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石家庄市会计人员: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我市于通知发布即日起开通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课程。会计人员可访问“河北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栏目,通过“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登陆个人账户,自行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机构,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专业科目学习。通过其他视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相关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请按照省级人社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石家庄市财政局会计处
3月2日
辛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一、操作步骤
须先在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可登录河北省财政厅官网→会计服务→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在用户登录窗口输入身份证号及密码登录系统,进入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网络学习及其他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登记学分。
二、关于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期限
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辛集市财政局
3月2日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
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向会计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二、继续教育对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重点学习2019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新政策等。从2019年度开始,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有十七种形式,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进入学习。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1.参加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先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2.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江西省境内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对2016至2018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进行补学,补学时间从3月起截止到12月底,费用40元/人/年度。从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以后每年只允许会计人员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完成上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3.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4.有关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向单位(或机构)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事后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单位(或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5.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6.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江西省财政厅
吉林
吉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9〕8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会计处业务的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会计处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会计处,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和继续教育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教育基本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三、继续教育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方案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四、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习年度),培训周期为12个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一)网络教育。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试)等均在网上进行。
(二)视同完成教育。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和省会计高端(领军)人才班培养(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2、参加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师资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经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4天以上)培训。
5、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生,并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8、独立承担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结项的,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写作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作者。
10、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作者。
11、参加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12、省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应完成规定90学分,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其学习结果。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选择视同通过继续教育,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后办理登记确认,并录入到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三)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学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查询或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重庆市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中央在渝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初级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缴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在通过财政部门备案入围的5家网校中任意选择网校报名, 按每人每年18元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每一个学习课程学完并经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60学分(含其他符合免学政策并已办理登记获得的学分),其中,必学课程学习不低于40学分。
四、学习时间
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学习报名截止时间为12月29日00:00。
(一)课程全部为专业科目,分必学和选学内容,先完成必学课程后再学习选学课程。
(二)按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学习内容。网校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同划分学习内容,即按中级、初级、无职称三类选择学习内容。
(三)必学内容。必学课程内容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近两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
(四)选学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必学内容后,根据自已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自行选择。
五、学习要求
(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应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9〕8号)要求,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直接访问http://czj./html/990/2019-03-08/content-26581.html,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方能上网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凡因特殊情况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先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遇到的问题,可向所在学习的网校咨询。在完成当年学习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兴趣学习网上所列内容的,网校可免费提供学习到90学分。
六、注册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上继续教育一个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后,系统将自动登记。会计人员可于7个工作日后,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查询,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有问题可向网校或所属区县会计管理部门询问。
七、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宣传服务工作,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严禁任何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请人代学习、组织代学、降低学习效果等,一经发现,我局将在网上通报批评,不予注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免学政策执行(渝财规〔2019〕5号)相关规定,可通过“重庆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的“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问题答疑”了解具体办理事宜。可进入“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首页—重庆会计之家(图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政策中,查看“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答疑”
重庆市财政局
3月13日
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促进自治区会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现就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人员,必须先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采集后,才能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工作实施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1、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人员年度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60学分。
2、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外,还需要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如参加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应取得公需课《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是评审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网络培训、现场培训、视同完成等多种方式。
1、网络培训由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实施。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点击首页【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图标选择培训网站登录学习。会计人员按照培训网站提供的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累积学分达到培训机构记载学分要求后,方可通过系统接口记载学分。
2、现场培训由自治区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现场培训机构培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中进行备案,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班报名模块中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完毕培训机构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后提交会计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对考勤不达标、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疫情期间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3、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三)列明的方式、学分执行,会计人员在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模块中申请,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记载学分。其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的在校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度年底前统一进行学分记载,会计人员不需要申请记载。
四、学分累积与档案记载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了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学分首先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并累积,累积学分达到年度最低学分要求的第二日,由系统自动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也可以登录系统手动记载。
五、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继续教育过程中的网上代学,只收费不培训,少培训多记载学分等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宜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等相关问题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月24日
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12月31日前完成;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3月25日
(注:因政策信息不断变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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